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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日期:2020-07-02 10:08:30  来源:抚州市水利局

《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由抚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抚河古称汝水,属长江流域鄱阳湖水系,为江西省的第二大河流,主河道全长348公里,流域面积约1.6万余平方公里;抚州市境内河长约276公里,流域面积为1.57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80%,是抚州人民的母亲河。制定出台《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利于依法解决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改善抚河流域水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抚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建设、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依法进行了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尽可能地倾听各方意见,汇集各方智慧,审慎形成条款。地方各级政府是辖区内水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条例》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在防治设施建设、防治设施运维、饮用水水源建设、水域垃圾清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了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创新制度设计,前移防治关口,提高防治标准,建立了河道岸线管理制度,完善了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运营机制,细化了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和特殊水体的保护规则。

《条例》共分为五章五十三条。第一章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责任、部门职责;第二章至第四章的分则部分,主要包括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五章的附则部分,要求本市抚河流域以外的水体污染防治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明确了法规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今年以来,为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部门统筹规划好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抓好新建改建城镇住宅的阳台(露台)污水管道设置工作。加快部署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按期达到一级A标准。依法划定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特殊水体保护区,规划建设好城市应急或者备用饮用水水源,全面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建设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依法设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道路禁行限行标志和视频监控设施。组织清理处置好河道垃圾、水域漂浮物及有害水生植物。依法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落实河道岸线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及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建设禁令。

《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解决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抚河流域水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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